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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獸父3年猥褻453次!她喊「爸爸很愛我」願原諒 最終下場出爐了

記者鍾昀軒/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父親將狼爪伸向自己的女兒,且次數多達453次。(翻攝自photoAC)

▲新北市一名父親將狼爪伸向自己的女兒,且次數多達453次。(翻攝自photoAC)

新北市土城區一名獸父自2021年7月對親生女兒伸出狼爪,長達3年的時間。不僅未經同意撫摸她的私密部位還拍下裸照裸照,甚至以「good」、「性感」、「胸」等名存在手機的資料夾裡,犯罪次數多達453次、其拍下的裸照共有1039張,行徑相當惡劣。新北地院審結,這名獸父被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性影像等罪,判8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孩在小學5年級到國一期間多次遭到父親猥褻,不僅在住處內摸女孩的胸部,甚至還在女孩國小6年級升國中的暑假間,將女孩的內褲脫下,用手撫摸陰部,3年內皆會在不特定時間拍攝女孩的裸照。而男子在偵查及警詢中表示,自己有用手指在女孩的私密處觸摸,並無用身體其他部位或性器侵入。而女孩案發後到醫院驗傷,檢查報告為「無明顯傷勢、處女膜完整」,足以證明其陰未檢驗出相應傷勢或遭男子指侵,因此難以認定有乘機性交罪。

新北地院認為,男子為女孩之父親,明知女孩未滿14歲,本應負起保護及教養的責任,竟為了私慾對女孩做出猥褻動作,甚至趁著女孩熟睡時偷拍裸照,嚴重影響其身心及人格發展。但考量男子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女孩及其母親在審理也表示願意原諒,甚至稱「爸爸很寵愛我,不想爸媽因為這樣離婚,願意原諒爸爸。」最終男子被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性影像等罪,判8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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