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馬家豪、張哲豪/台北報導
生命受威脅出手攻擊卻被認為防衛過當遭判決的案例,何先生不是第一起,2015年新北市深坑一名林姓男子遭4個人圍毆尋仇,他拿出折疊刀防衛,卻誤殺其中一人遭判刑10年;2005年板橋于姓男子也是為了保護女朋友,搶下對方手中的槍卻將他誤殺,也處3年徒刑。主要原因就在於,法官認定兩人雖然是正當防衛,但卻不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所以可以減刑,但不能免罰。
▲▼之前也有防衛過當被判決的例子。
林姓男子才剛走下來,2台白車突然靠近,4人一下車開始拳腳相向,林姓男子拿出折疊刀,1人擋4人防衛卻意外殺人,遭判有期徒刑10年;超商外兩人扭打成一團,其中于姓男子為了保護女朋友,搶下對方手中的槍,拉扯間卻不小心將人擊斃,被判刑3年,兩人都是在受到威脅、自我防衛時誤殺,雙雙遭判刑。
▲律師表示要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律師張立業:「所謂『必要性原則』就是說,防衛的行為是不是必要的,比如對方只是用手攻擊你時,你就不能拿刀或拿槍防衛。」雖然刑法規定出於防衛可以免責,但要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兩個要件。
▲▼法官認為讓嫌犯失去攻擊能力即可。
記者:「是因為感情糾紛才動手嗎?」法官認為林姓男子雖然遭圍毆,但可以作勢揮刀就好,不用真正刺人。
于姓男子:「我就走過去,他就掏槍,突然掏槍出來,我就喊救命。」另一案于姓男子奪槍後,也可以朝手或腳射擊,讓對方喪失攻擊能力,直接打頭已經防衛過當,只是在生命受到威脅時,誰還能冷靜判斷該怎麼保護自己又不會太過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