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圖/翻攝自GoogleMap)
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一名潘姓員警,日前執勤時處理一起民眾打架案件,在現場逮捕一名現行犯,不過男子應詢時掙脫手銬,對此潘認為他態度不佳,便抓著男子肩膀晃動,造成男子頭皮撞傷,男子告上法院。經法官審理,認為潘德行為減損民眾對執法者信賴,但考量他們雙方以4萬元和解,最終依法判潘拘役40日,緩刑2年,可上訴。
在2023年4月28日晚間,在西區忠明南路、公益路口的公園內驚傳有民眾打架,警方獲報後到場,潘依現行犯逮捕1名男子,事後男子在公益派出所接受警詢時,自行掙脫手銬。
潘發現後認為男子態度不佳,抓著他的肩膀、用力晃動,導致男子頭部不斷碰撞一旁的隔板,害他頭皮挫傷。而男子則認為,潘有使用手銬等戒具,對他有震攝、懲罰、污辱之意,對潘提出傷害、強制級強暴犯公然侮辱等罪。
▲男子自行掙脫手銬。(示意圖/資料畫面)
檢方調查期間,潘坦承,有抓著男子碰撞一旁隔板,但也說明,其他同仁將男子帶去做筆錄時,發現她並無上銬,但一般逮捕都會上銬,加上駐地員警人不多,為防範脫逃,且這名男子才剛在外滋事打架,因此才會上手銬腳鐐。
檢方認為,潘抓著他的肩膀、用力晃動的行為欠當,被第一分局記申誡一次,但上銬過程符合警用規範,檢方審酌,男子當時被警方逮捕上銬,難認潘員有傷害、強制,此舉也非侮辱男子的意思,偵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嫌起訴潘。
經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潘員身為警察,具相當法治觀念,卻利用職務機會抓住男子雙肩晃動害他撞到受傷,影響對方身心,減損人民對執法人員信賴。但考量潘已和男子調解、賠償4萬元,對方也願意撤告,最終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判他拘役40日,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