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陸軍操演。(示意圖/資料照)
21歲吳姓男子服義務役期間,在桃園受陸軍新兵訓練,服役期間曾在營餐廳用餐時,不滿副班長出言糾正,當眾出重拳痛毆對方,反遭連長壓制並推到牆角,後由憲兵移送。審理期間,吳男向副班長道歉,並賠償1.5萬元,地院依法判他拘役40天,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1歲吳男在陸軍服役期間,位階為二兵,2023年8月22日中午到營餐廳用餐時,因不滿中士副班長,出重拳打向對方臉頰,害他失去重心跌坐在地,之後仍不罷休繼續揮拳,造成他顏面、右手、兩側臀部挫傷,事後頭暈還有多處疼痛。
直到在場長連長出手制止把吳男壓制並推到牆角,他才停止動手,此事軍方回報監察官及保防官,後由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移送偵辦。
經查,吳男只有國中畢業,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前科,雖非構成累犯,但法官認為,對上官施暴,損及部隊團結、領導威信,嚴重影響部隊領導統御及軍隊紀律維護。
法官考量,吳男坦承犯行,事後向副班長道歉,達成和解,並賠償1萬5000元,勘認犯後態度尚可,審理後,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前段之強暴上官罪,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