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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消防法》 增訂「職安專章」、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左)、內政部長劉世芳(右)出席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左)、內政部長劉世芳(右)出席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各級消防機關落實規劃消防人員工作安全措施,藉由法制面規範,以維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的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讓消防人員安全保障向前邁進一大步。 

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表示,為促進公共安全及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的保障,本次「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法重點,除汲取重大火災的經驗與教訓,強化企業對於災害的自主風險管理外,也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打造更安全的執勤及工作環境。

卓榮泰提到,本修正草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因屆期不續審,原草案內容經檢討後,增列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相關條文。院長感謝季連成政務委員邀集中央與地方機關完成審查,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內政部表示,這次增修22條文,包括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必要資訊,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1,000萬元,及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藉此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這次修法也將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及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同時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達管制量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的精神是建立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基礎上,目的是加強對消防人員的工作保障,由中央成立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並提出政策建議,並在各級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擴大基層消防人員參與的機制,同時辦理特定及臨時性專案健康檢查。另為確保經費及資源充足,也明定各級政府應優先編列相關預算,而各消防機關如有違規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以落實並確保安全衛生制度推動成效。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法有其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回應社會對於提升公共安全及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安全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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