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朱姓員警酒後對女子強吻襲胸,懲戒法院認為他已和解且犯後態度良好,因此判決他連降2級改敘。(示意圖/Pixabay)
屏東朱姓員警被控在2023年3月間在檳榔攤對一名女子親吻、襲胸得逞,案經法院審理後判刑3年定讞,後續內政部將他依法送懲戒,懲戒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判他降2級改敘,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當時朱員在內埔派出所服務期間,2023年3月26日中午到檳榔攤喝酒聊天,直到下午3點多見到一名女子從廁所走出來,朱員便逕自上前獎女子逼到角落,在強吻、襲胸、猥褻得逞,女子事後不甘受入報警,檢方則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法官則依法判刑1年並宣告緩刑3年,由於雙方無人上訴因而定讞。
由於朱員是現職警察,內政部認為行為已嚴重危害到警譽級政府信譽,於是將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朱員當庭表示,對於酒後失態行為深感抱歉,也使得長官及家人蒙羞,他自己也相當自責;後來在停職期間曾從事其他工作,但工作內容及薪資均不滿意,希望看在自己以從警33年,以及家中還有老母跟小孩要養的份上求得原諒,期望懲戒法院可以從輕處分。
但懲戒法院審院認為朱員除了犯法外,也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嚴重政府信譽,導致公眾喪失對警察的尊重及信賴,為了維護紀律,認為仍有懲戒必要;根據刑事判決及各項事證,認為朱有懲戒必要,但審酌他事後和解並支付公庫20萬元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判決降2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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