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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表決「國會職權」覆議案!過去13次結果一次看、成功機率曝光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行政院憲政史上第14次提出覆議案,結果備受關注。(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憲政史上第14次提出覆議案,結果備受關注。(圖/行政院提供)

國民黨、民眾黨強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後,行政院提出覆議,並由總統賴清德核可,預計將於21日進行表決。本次是行政院憲政史上第14次提出覆議案,過去13次覆議案中,共計有7次成功、3次失敗、2次沒有結果、1次撤回。

立法院日前召開黨團協商,最後裁示6月19日(星期三)及20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並邀請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列席說明,各日分別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1人、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進行詢答;6月21日(星期五)上午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過去13次覆議案包括,民國37年《省政府組織法修正案》、《臨時財產稅條例》,該2案因為時局動盪,覆議案沒有結果;民國43年《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修正條文、民國79年《勞動基準法》第84條修正條文,該2案皆覆議成功;民國82年《立法院組織法》第18條修正條文,後由行政院撤回。

民國85年「立法院決議停建核四」,覆議成功;民國86年「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修正條文」,因不足法定人數未能議決,等同覆議成功;民國91年《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16-1條修正案,覆議成功。

民國92年《公民投票法》、民國93年「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民國96年《農會法》第46條之1以及《漁會法》第49條之1,該3案覆議皆未成功。

民國102年《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條文,以及民國103年《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該2案皆覆議成功。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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