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都認為上班7天內必須要有1天休假,但只要符合3大條件,即使連上12天班,也是合法行為。
日前有一名超商員工連上8天班後,宣稱超商違法離職走人,不過台北市勞動局出面解釋超商其實合法,引發外界討論。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要在14天內,頭尾休假中間連上12天,需要符合3大條件才是合法行為。
首先行業別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的規範,第二、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就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第三、勞工必須知悉且同意。
根據第30條之1,符合的行業別包含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法律服務業、信用合作社業、觀光旅館業、證券業、一般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公務機構、電影片映演業、建築經理業、國際貿易業、期貨業、保險業、會計服務業、存款保險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管理顧問業、票券金融業、餐飲業、娛樂業。
國防事業、信用卡處理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一般旅館業、理髮及美容業、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大專院校、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社會教育事業、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鐘錶、眼鏡零售業和農會及漁會等。
黃維琛指出,如果未符合第30條之1的行業別或符合30條之1卻沒符合其他條件,都要受第36條的規範,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果僱主違反第36條規範,可處新台幣2萬以上到30萬元以下罰鍰。10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