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登山領隊於108年3月間帶登山隊攀登玉山,卻未提醒攜帶雪攀裝備,見山上積雪也未撤退,造成張姓隊員墜落身亡,最高法院今(24)日判決王男須賠償張男家屬255萬餘元確定。
▲王姓領隊帶隊攀登玉山,卻未提醒隊員須攜帶雪攀裝備,見山上積雪也未撤退,造成其中一位隊員身亡。(示意圖/翻攝自臉書雪霸國家公園登山資訊分享站)
判決指出,王男自民國103年間起,在臉書招攬登山隊並擔任領隊,張男等人於108年2月間報名參加王男同年3月間的馬博橫斷8日登山團,王男並向每人收取團費新台幣8000元、保險費500元。王男在登山隊出發前,在「攀登玉山園區開放登山路線聲明書」上偽造團員簽名。
王男於108年3月12日帶領隊員搭車前往南投縣信義鄉東埔登山口,已見玉山北峰有積雪狀況,但未要求隊員須備妥雪攀裝備再入山。登山過程中,遇到新莊登山隊領隊及2名新加坡登山客告知秀姑巒山等地均已下雪,王男仍在隊員處於雪地登山裝備不足的狀態下,決定繼續登山行程。
判決表示,王男等人雖然順利攻頂,走在最後面的張男卻在返程途中,距離登山口約600公尺處滑倒,當場摔落深達300米的深谷死亡。刑事部分,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王男1年8月徒刑、依偽造文書罪判刑王男4月定讞。
張男妻子提起民事訴訟,向王男求償精神慰撫金及喪葬費用合計600餘萬元。
台中高分院認為,王男為登山隊領隊,未注意張男等隊員裝備不足以應付登山行程風險的行為,與張男的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張男未充分考量自身的登山經驗及裝備不足情形,及未及時退出登山行程,也有過失,應各負擔50%過失責任。
台中高分院指出,張男妻兒因山難事故所受損害的金額分別為張妻250萬元、2個兒子分別242萬2650元及200萬元,就過失比例酌減50%,並扣除3人已領取的奠儀5100元、退團費6500元及犯罪被害補償金共89萬元,判決王男應賠償張妻81萬6134元、2個兒子97萬7459元、76萬6134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