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照片
消保處今天(23日)表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定型化契約,待公告施行後就可上路。修正內容重點包括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及提前終止租約等5項目。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就可上路。為解決房東以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客,或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的租屋消費糾紛,新定型化契約修正重點包含五大項。
第一,關於擔保金的返還,消保處指出,為解決出租人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爭議,明定房東所收的擔保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 2個月的總額;擔保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第二,針對水、電、瓦斯或其他費用的負擔,消保處說,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並以勾選方式明定負擔方式。
第三,關於房屋修繕義務,消保處指出,將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是因可歸責的房客事由所造成,房東就不付修繕責任。
第四,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修正案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應提前通知期間,違約時最高賠償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第五,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其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賦如果較出租前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
消保處也提醒,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逢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可使用拍照、錄音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訴訟時舉證困難。
消保處指出,如果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不符合,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如果租約內容與前述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規定處罰,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