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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注意!租屋電費不得超過「當期電費總額」 內政部:新制7月中上路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新制規定,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

▲新制規定,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

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屋電費相關規定,修正草案已於 5 月 16 日報行政院核定,今(28)日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內政部將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函後,儘速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 7 月中旬正式上路。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租屋電費新制重點,在租屋電費計收部分,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增訂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亦得逕向台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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