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重機店女員工上班第4天與老闆在車上發生性行為。(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桃園市1間重機店老闆阿豪(化名),先前雇用女員工小萱(化名),孰料,小萱到職僅4天,兩人發生性行為,地點遍及公司、車內、住家及摩鐵,兩人姦情不到3個月就被發現,阿豪妻子提告求償200萬元;桃園地院認為,小萱明顯侵害配偶權,因此判她賠償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豪妻子主張,她和丈夫共同經營重機店,並於去年10月公司雇用小萱,小萱卻假藉自己被前男友騷擾,委請丈夫送她回家,小萱趁兩人獨處時試探丈夫,兩人進一步發生性行為。
阿豪妻子還說,去年底她才發現兩人姦情,丈夫亦坦承從小萱工到職第4天起,兩人便發生多次性行為,包含辦公室、公司貨車、轎車、摩鐵等地點,丈夫還帶小萱回家激戰,她獲悉後大受打擊,並因此罹患憂鬱症,遂提告求償200萬元。
小萱表示,她對阿豪妻子主張並無意見,她確實與老闆發生性行為,但她仍想與阿豪妻子和解;法官認為,小萱高中肄業、目前待業中,侵害配偶權屬實,遂判她必須賠償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