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彰化縣一名診所的醫師因愛慕診所內一名已婚女員工,四年前書寫示愛字條給對方,女員工不堪被騷擾,請調解委員會協調,醫師原本答應賠償250萬元卻反悔,最高法院23日判決醫師須依約賠償確定。
判決書指出,詹女於101年3月起在許男開設的診所任職,負責掛號等行政職務。許男明知詹女已婚,仍於同年7月起親自書寫4張小字條,上面載明「love you」「愛是一種感覺、愛沒有理由」「永恆對你、唯一真愛」等內容,將字條放在詹女處理掛號的資料袋內,讓詹女取得。詹女主張,許男的字條讓她深感噁心、厭惡與被冒犯,精神上感到痛苦,導致她的丈夫產生極大憤怒致家庭生變,她隨即離職並委請當地調解委員會出面協調;許男於診所內簽下自白書道歉,並簽下250萬元本票賠償她,不料後來卻反悔不願給付。
法院審理時,許男抗辯,字條只是抄寫歌曲作詞,抒發個人感情而已並放在自己抽屜內,絕無騷擾;調解委員到他診所,以脅迫的方式逼他簽下自白書及本票,由於是在非自由狀態簽立,主張不須依約給付。
台中高分院認為,調解委員被控脅迫許男簽自白書,獲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許男受脅迫而答應賠償,許男為恐他性騷擾有夫之婦的不名譽事流傳出去,同意賠償詹女250萬元,須依約給付,許男不服提上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最高法院。(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