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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得超收電費」7月中上路 洪申翰:面對租屋不公問題的第一步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資料照/翻攝自洪申翰臉書)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資料照/翻攝自洪申翰臉書)

中央拍板4月調漲電價,住宅每月用電700度以下電價調漲3到5%,部分房東藉機調漲房租、電價,甚至一度到7元。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上周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會議,通過最新租賃契約範本明定「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民進黨立委洪申翰今(30)日分享這則好消息,未來房東收到的台電帳單是多少錢,就只能向租客收多少錢。他並透露,接下來,內政部將在7月中旬讓此新規定正式上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於28日正式審議通過了最新的租賃契約範本,在房東收取租客電費上,明定「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洪申翰在臉書發文表示,一直以來,租屋族被房東超收電費的現象非常普遍,一度6、7元的狀況非常多,在用電資訊不透明的狀況之下,只能摸摸鼻子,繳錢了事,或是,衍伸成房東房客相互不信任的爭執,更扯的是,有些房東一期電費還可以多賺價差3、4000元。

洪申翰並表示,上周五鄭麗君主持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正式審議通過了最新的租賃契約範本,修正為以下3點:第一,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第二,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第三,租賃期間電費依第六點規定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或授權承租人得向台電公司申請查詢租賃期間之電費資訊。

洪申翰解讀,簡單來說,房東收到的台電帳單是多少錢,就只能向租客收多少錢。他說,接下來,內政部將在7月中,讓此新規定正式上路,也請租屋的朋友,互相告知身邊的友人和房東這項最新資訊,如果再遇到超收電費的房東,可以在公告實施後,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洪申翰強調,當然,他知道,對於租屋族所遭遇種種不公平對待,這其實只是面對問題的第一步。在租屋黑市的結構問題未徹底解決前,很多法規的執行,還是要徹底到位,但至少,這次的突破,是要政府不能再把「超收房客電價來獲利」,像過去一樣,視為理所當然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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