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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血拼必看!食品、藥品、化妝品帶回台有「限量標準」違規恐罰百萬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國外購買化妝品只能自用,數量需注意以便便捷通關。(圖/食藥署提供)

▲國外購買化妝品只能自用,數量需注意以便便捷通關。(圖/食藥署提供)

暑假到了,不少國人會有出國計畫。衛福部食藥署今(3)日提醒,返國攜帶食品、藥品、化妝品都僅限於「個人使用」,不得供應、販售、公開陳列及轉作他用,想攜帶或郵寄醫療器材回國,要先注意相關輸入規定,一旦違規可最高可罰上百萬元罰鍰。

根據食藥署統計,110年至113年期間,食品部分違規890件、其中678件裁處,罰金1890萬,單次最高裁罰20萬元;藥品光是去年網路就罰1478件,其中無照藥商最多佔953件。

民眾免稅店買藥妝等物品要注意數量。(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民眾免稅店買藥妝等物品要注意數量。(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提醒,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在非供販賣,符合2要件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2要件包括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另外,他還提醒,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亦應留意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

藥品部分,藥品組副組長吳明美說,返國旅客攜帶藥品入境,需注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限量規定。攜帶藥品屬於非處方藥者,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攜帶藥品屬於處方藥者,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攜帶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以6個月用量為限

民眾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自身有在使用慢性病藥或管制藥品且有隨身攜帶出國之需求,應記得攜帶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另外,於國外購買當地藥品回國,要注意藥品是否含有我國管制藥品成分。再者,各國管制藥品規定不一,民眾出境時除需注意欲前往目的國相關規定外,亦需留意回國時管制藥品攜帶入境之規定。

個人自用注意事項。(圖/記者簡浩正攝影、食藥署提供)

個人自用注意事項。(圖/記者簡浩正攝影、食藥署提供)

▲個人自用注意事項。(圖/記者簡浩正攝影、食藥署提供)

另外,醫療器材部分,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組簡任技正吳亭瑤說,未超過數量上限者,半年內提供一次「便捷通關」,OK繃合計不超過60個(片)、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4條(罐、瓶、支)、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200支、衛生套合計不超過60個、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120個、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1副、醫用口罩則合計不超過250個(片)

化妝品部分,吳亭瑤指出,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化粧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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