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27歲男跟11歲小女友發生關係,遭對方父親提告賠償30萬。(示意圖/Pixabay)
27歲大壯(化名)跟年僅11歲小美(化名)交往,交往期間,出遊過夜,合意發生關係,不過小美父親得知後,氣炸認為女兒貞操受不法侵害,憤而提告,不過大壯因案在監執行,審理時,沒表示意見與不願借提到庭,因此法院他應賠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大壯與年僅11歲小美交往,2022年底,兩人相約出遊,到台中過夜,當時大壯以為他剛滿14歲,兩人便在房內發生關係,並帶走女方初夜,事後小美父親得知後氣炸,認為女兒貞操受不法侵害,提告向大壯求償50萬。
不過大壯因案在監執行,審理時,並沒有出庭,還在意見陳報狀勾選「不願意被提解到庭」及「無答辯理由」,因此法官勘認,小美家人主張應屬有據。
法官審酌,27歲大壯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職業軍人、物流搬貨人員、手機維修及外送等工作,人又因案在監執行;且名下沒任何財產,因此判他賠償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