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受惠。
內政部指出,「都市更新條例」原已明定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時,酌予放寬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只是執行迄今,經部分主管機關反映,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始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是依申請當時建管法令規劃設計及興建,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情形,且此類建築物係適用 921大地震前之耐震規定,也有耐震 不足之疑慮。
內政部並指出,據統計全國有 8,216 棟該類建物,屋齡約超過30 年,已進入需要改建階段;其中有 66.5%係 集中於雙北市,其餘縣市佔 33.5%。台灣歷經多次地 震災害,居住安全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為提高都市更新之意願,應併同放寬此類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進而落實保障國人居住安全,內政部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 65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補充,這次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實施者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也得適用修正後原建築容積獎勵的規定。
內政部強調,台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居住安全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因此都市更新工作必須持續推動,這次修法有其必要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強化國內居住品質及國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