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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 鉅額詐欺最重罰3億關12年

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之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明定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最重可罰1億。此外,若詐欺犯罪獲利5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條文也增訂犯罪獲利達1億元者最重可關12年、得併科罰金3億元。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行政院院會5月初討論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法務部分別擬具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2部新法、2部修法,構成「打詐新四法」,做為未來更近一步約束、嚇阻詐騙集團的最大武器。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明定,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如Meta(臉書)、TikTok(抖音)等,需「類落地」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並需配合台灣防詐措施,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

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視情節輕重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後續還可進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條文第40條指出,若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未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身份,或未訂定詐欺防詐計畫,可處新臺幣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00萬元以下、2500萬元以上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條文第43條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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