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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逆向高速狂飆撞死警 無照賓士猴裁定羈押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黃國維毒駕逆向撞死警員羈押獲准。(圖/記者莊淇鈞攝影)

▲黃國維毒駕逆向撞死警員羈押獲准。(圖/記者莊淇鈞攝影)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與龍門路口, 13日凌晨發生1起疑似毒駕造成的死亡車禍,男子黃國維(25歲)駕駛銀色賓士車高速衝撞1輛警車,及1輛多元計程車,造成1位三重厚德派出所警員黃瑋震傷重不治,還有4人受傷送醫,黃國維詢後被警方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罪嫌將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複訊後,向新北地院聲請羈押,新北地院認黃國維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以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裁准羈押。

13日凌晨1時許,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與龍門路交叉口發生死亡車禍,肇事賓士車駕駛黃國維疑似毒駕,高速衝撞停等紅燈的警車、多元計程車,由於衝撞力道相當大,警車被撞飛上人行道卡在騎樓內,副駕駛警員黃瑋震因傷重不治,同時波及10餘輛汽機車造成4人受傷,黃國維經警方詢後,坦承駕車前有吸食成分包含有「依托咪酯」俗稱「喪屍毒品」的麻醉菸,警方將依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罪將其送辦。

黃國維經警方送往新北地檢署訊複訊,新北地檢署訊後認為黃國維涉犯刑法第185條第2項前段以他法致生道路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及刑法第185之3第2項前段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新北地院訊問並參酌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事證,認黃國維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刑法第185條第2項前段之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第284條過失致傷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以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今天凌晨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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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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