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弘逸報導
▲簡男開著偷來的貨車撞死巡路員和八堵分駐所員警。(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貢寮區一名34歲簡姓男子,今年2月底開著偷來的貨車後,在台62線撞死一名劉姓巡路員後,再衝撞八堵分駐所,造成24歲蘇姓員警重傷身亡;事後基隆市警局考量,員警當下在所內,與先前台南員警在外與歹徒搏鬥遭割喉死亡不同,因此,已故蘇姓員警被定義為「因公死亡」,引起嘩然。
今年3月在24歲蘇姓員警告別式上,他獲頒「三等楷模獎章」,靈柩也披上國旗和警旗,當時還有上百名員警到場致哀,送已故員警最後一程。
據《中國時報》報導,已故蘇姓員警目前被歸類為「因公死亡」的消息,傳開後,引起內部不滿;依過去案例,員警處理高危險事故、執勤時遭暴力或意外而亡故,遺族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卻受限現行條文,最終僅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
此現象,讓不少警界同仁困惑,往後執勤遇危險,應當出於職責奮不顧身往前衝,還是顧慮身後親人?警界對因公殉職判定標準一向嚴苛,而「因公殉職」及「因公死亡」二者區別在於撫卹金的多寡。不過有員警直言,就算因公殉職,最後收到的款項是否如法條一樣優渥,或領到實際金額出入大,都是可能發生的事。
不過,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因公死亡的定義,包括冒險犯難、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等,同時明確提及「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顯見,在嚴格判定條件中,對於「因公殉職」及「因公死亡」定義仍很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