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林昀萱報導
▲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爆出教保員涉嫌性侵幼兒。(示意圖/pixabay)
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在111年至112年間,爆發擔任教保員的園長兒子疑對十餘名幼童性侵害、性騷擾,該園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裁定,已於去年停業,相關話題在社群媒體引起熱烈討論,但新聞媒體卻很少報導,全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
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的園長兒子涉嫌性侵、猥褻園內6女童,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但短短一年又有女童受害,累計至少20人,檢警並在他電腦查扣600多部未成年私密影片。消息一出在網路炸鍋,但媒體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內容「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無法揭露相關資訊。
對此,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親上火線澄清,依照過往兒少事件處理,幼兒園並未被視為學校,無不得報導園所名稱及加害人身分。她進一步解釋,有些兒少保護案是家內案件,加害者是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一旦揭露姓名會曝光兒少身分,才會約束媒體報導。台北市私立幼兒園事件屬於家外性侵不在上述範疇,且幼兒園不受兒少權法施行細則規範,媒體報導此案是揭弊,可以放心公布園所名稱、班級。
張秀鴛指出,兒少權法中提及不得揭露學校或班級等基本資料目前正在修法研議,未來將考慮刪除學校、班級等文字,避免造成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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