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吳宗憲5年前因演藝經紀約重複簽約問題,被蔡姓經紀人發現後,提告請求返還已經預付的800萬元酬勞。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已合意解除契約,判吳宗憲扣除已歸還的230萬元,應再給付蔡男570萬元,可上訴。
▲本土天王吳宗憲。(圖/吳宗憲臉書)
判決書指出,蔡男於民國100年9月與吳宗憲簽約,說好吳宗憲未來3年在中國地區的演藝工作,全由蔡男安排,共計預付3千萬報酬,讓吳宗憲於日後的演出活動酬勞逐次扣還。蔡男表示,簽約後,依約給付第1期報酬預付款800萬元,但事後卻發現,吳宗憲早在99年間,已將全世界獨家經紀約簽給另一名曹姓當鋪業者,蔡男認為兩份合約內容相衝突,主張吳宗憲是因缺錢孔急,隱瞞實情,誘騙簽約,請求返還預付款項。
雖然吳宗憲承認先跟曹男簽約,但合約只是借款的擔保,實際上沒有經紀約的真意,也從未處理任何經紀事務。一審判決蔡男敗訴,但高院調查後,認為即使吳宗憲簽經紀約鬧雙胞,仍可決定對蔡男履約,若發生違約問題,是吳男跟曹男間的問題,不過,蔡男發現吳宗憲另有合約時,已在同月拒付尾款並表明要解除契約,吳男在同年底簽發面額200萬元本票,透過旁人轉交蔡男時,雙方達成合意解除契約,代表合約自始無效,吳男所收蔡男800萬元預付酬勞就變成不當得利,應該歸還,扣除蔡男持吳男所簽本票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已領回230萬元,改判吳宗憲須歸還剩餘的57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