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倪譽瑋報導
▲高虹安因涉詐助理費被法宣判有期徒刑7年4月。(圖/資料照)
今(26)日法院審理高虹安涉貪案,一審判有期徒刑7年4月、依法停職。有網友認為,因貪污被判7年顯然過重,酒駕也不至於判這麼久;其他人看到貼文,紛紛點出重判關鍵,並指出先前也有「前輩」因貪污被重判。
高虹安在擔任立委期間涉詐助理費46萬,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並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對於高虹安的判決,一位網友在PTT上詢問,「46萬要關7年?」他指出46萬對一個立委來說根本零頭, 酒駕撞死人都判不到7年,「各位不覺得是殺雞用牛刀?」他覺得貪污46萬應該有罪,但這種判法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貼文一出,不少人點出關鍵,「因為態度不佳」、「態度不佳,保底7年」、「滅證、態度惡劣,7年4個月,賺翻了好嗎?」「台灣的貪污罪本來就很重, 罪犯後態度良好可以減刑」。
▲童仲彥2022年3月入監服刑。(圖/資料照)
另外,有網友提到,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也是因貪污而被重判,他被控在議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5萬餘元,最後判刑3年10月定讞。
但實際上,根據《貪污治罪條例 》第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