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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告發高虹安圖利!李正皓親曝「刑事狀」喊: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李正皓曝光刑事告發狀。(圖/翻攝自李正皓臉書)

▲李正皓曝光刑事告發狀。(圖/翻攝自李正皓臉書)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在擔任立委期間涉詐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判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政治評論員李正皓再指控,去年踢爆高虹安寡婦樓與竹市民主段都更等弊案細節時,收到民事求償訴狀原告竟是新竹市政府,質疑高虹安利用市府資源聘用律師幫自己打官司,涉犯圖利罪。李正皓今(31日)表示,他30日已委託律師向新竹地檢署遞狀告發高虹安。

李正皓表示,他昨(30日)已經委託律師匡伯騰向新竹地檢署遞狀告發高虹安涉嫌利用新竹市政府公費為自己打官司,這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或第6條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李正皓指出,他做事開大門走大路,從來不會藏東藏西,告發狀共有4重點,包括:第一,為本件的訴之聲明有所變更,自「被告應給付新竹市政府一百萬元」變更為「被告應給付新竹市政府及高虹安各五十萬元」,此為被告高虹安或許訴訟上不當利益。第二,被告高虹安所為有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或第6條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按「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李正皓表示,舉出屏東縣長治鄉長古佳川利用鄉公所公款核銷律師費四萬元,於今年3月14日因貪汙治罪條例遭屏東地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之前例,主張高虹安利用身為新竹市政府市長的身分,跳過內政部核定環節,命市府公費律師為自己為訴訟行為,即應構成第6條1項第5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如觀察角度係以新竹市長有簽核款項之權限,則即屬於高虹安之職權範圍,則應構成第6條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此部分法律見解則請地檢署衡酌。

第四,李正皓說,請求調查證據包含「請求調取新竹市政府關於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 27號相關文件,包括發包契約、審查會議紀錄,決行公文等。」

李正皓30日已委託律師向新竹地檢署遞狀告發高虹安。(圖/翻攝自李正皓臉書)

▲李正皓30日已委託律師向新竹地檢署遞狀告發高虹安。(圖/翻攝自李正皓臉書)

#高虹安涉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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