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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女鄰居被妻抓包!人夫簽切結書不再犯 4天後與小三人間蒸發

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人夫與女鄰居發生婚外情。(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人夫與女鄰居發生婚外情。(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

新北市黃姓人夫與住在樓上的孫姓女鄰居發生婚外情,自去年開始不願再與陳姓妻子行房,陳女察覺異狀,從丈夫的LINE通聯紀錄中,抓包丈夫與小三以老公、老婆互稱,她向丈夫攤牌後,丈夫卻離家出走與小三一起消失無蹤,再也沒回過家,陳女憤而對丈夫和小三提告求償。士林地院審理後,判黃男與孫女應連帶賠償30萬元。可上訴。

陳女主張,她與丈夫婚後共同從事泥作工程工作,所得均作為家用,自2023年初起,丈夫常把收入用在她不知道的地方,經詢問也不告知金錢流向,且生活舉止異於平常,也不再跟他行房。同年6月5日,她從丈夫的LINE對話紀錄中,發現丈夫與一名暱稱「小如」女子互動親暱,2人還以老公、老婆相稱,她質問丈夫此事,丈夫向她承諾不再與「小如」往來。

同年9月15日,她又發覺丈夫與「小如」仍有聯繫,且有大量親密露骨的對話紀錄,陳女另發現小三竟然就是住在她家樓上的一名孫姓女鄰居,她深受打擊,再次向丈夫攤牌,丈夫也簽下切結書,保證不再和小三有性關係、牽手、摟抱等親密行為,以及曖昧言詞、簡訊、電子郵件等聯繫。不料才簽完第4天,丈夫竟離家出走,與小三雙宿雙飛,不知去向。她因此向2人提告求償60萬元。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黃男與孫女已逾越通常一般男女間之份際及社交禮節範疇,已經破壞陳女家庭及婚姻,且情節重大。審酌侵害情節、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及兩造之財產、所得狀等一切情狀,判黃男與孫女應連帶賠償30萬元較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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