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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貪污判刑定讞 聲請再審被駁回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收賄美元遭判刑8年定讞,目前保外就醫,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高院日前認定,聲請理由不足,予以駁回,可抗告。

郭瑤琪涉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目前保外就醫,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圖/資料照)

▲郭瑤琪涉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目前保外就醫,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圖/資料照)

郭瑤琪7月31日出庭,並於庭上表示,這一次提出的新事證,是對於證人李宗賢等人所稱拿2萬美元給她,但實際上對方根本就沒有從所稱的帳戶中提領出來過,她主張自己是無罪,希望可以開啟再審程序。

高院裁定指出,郭女主張的2筆美金2006年7月3日、4日是以商務支出名義匯款至美國,並沒有以現金形式被提領出來,這是對原確定判決已斟酌之證據再行爭辯其證明力,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聲請再審之要件。

高院指出,郭女的聲請理由,不足以動搖原有罪定讞判決,因此裁定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可抗告。

郭瑤琪被控於2006年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

法院審理期間,郭瑤琪一度獲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高院更二審判決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郭瑤琪入監服刑後,2016年間因罹癌獲保外就醫至今。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以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屬不同見解,有統一解釋必要,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2018年予以駁回。

此外,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之處聲請再審,也遭法院駁回確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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