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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城「蛋白區」土地徵收案 2地主不服告贏內政部

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2名地主不服土地被徵收興訟。法院今(8)日認定內政部審議小組未實質審查徵收必要性,判2人勝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日判決2名地主勝訴。(圖/翻攝自台灣人權促進會 臉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日判決2名地主勝訴。(圖/翻攝自台灣人權促進會 臉書)

2名地主聆判後表示,了解一方面要顧及政府的開發,另一方面又要顧及人民權益是很為難的,經抗爭多年,今日終於撥雲見日,感謝法院公正公平的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報經內政部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處分核准,區段徵收桃園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10地號等9507筆土地,面積1017.10公頃。

桃園市政府函知各所有權人,公告徵收地區的私有土地,區段徵收範圍包括桃園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等15地段及蘆竹區新庄子段等4地段部分地號土地,共計8720筆私有土地,面積合計938.27公頃。鍾姓及陳姓地主不服處分,提起此件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內政部處分同時徵收多數土地,原則上對於各該被徵收的土地個別、單獨發生規制效力,各該土地是否符合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法定要件等,應就各該土地個別審查。

法院指出,檢閱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歷次會議紀錄,未見就鍾姓及陳姓地主的土地劃入、劃出區段徵收範圍,討論如何實質影響系爭徵收案的進行,並就欲達成的公益與其因此喪失土地所有權損害,予以利益衡量的檢視及評價,明顯是未經實質審查的恣意判斷。

法院表示,徵收土地的原處分,於法有違,因此判決2名原告勝訴,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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