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收取廠商回扣遭判刑。(圖/資料照)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先前發包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時,與妻舅簡瑞祺向承包商收取回扣,檢方認定涉犯111罪,先前已有17罪判刑16年6月定讞,更二審認為,李朝卿收取回扣88次,不法所得530萬餘元,遂依81個貪汙罪,分別判處5年6月到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逾400年,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實際刑期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檢方調查,2005年12月20日到2012年11月30日間,李朝卿擔任南投縣長時,利用莫拉克、凡那比等風災的機會,接連發包重建道路、排水改善、野溪護岸、觀光等111件工程,並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承包商收取回扣,不法所得超過1千萬元。
全案歷經數年審理後,其中17案認定李朝卿貪汙946萬元,合併應執行16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將剩下94案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更二審期間,李朝卿仍否認收取回扣,並辯稱自己遭人誣陷。
更二審法官根據證人證詞及工程招標、開標文件等證據,認定李朝卿貪汙犯行明確,其中81案收取回扣88次,金額為530萬9926元,另外4案證據不足則判無罪。
法官認為,李朝卿違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但有愧職守,背棄縣民託付及期待,還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遂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李朝卿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李朝卿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因此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由於李朝卿已入監服刑,這次實際執行的刑期,還須與前案刑期合併後計算,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