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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被控殺人已伏法24年!監委「3大發現」揭冤案:研議提非常上訴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指出,涉及殺人棄屍,已槍決伏法24年的盧正可能為冤案。(組合圖/圖左為資料照,圖右翻攝自國會頻道)

▲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指出,涉及殺人棄屍,已槍決伏法24年的盧正可能為冤案。(組合圖/圖左為資料照,圖右翻攝自國會頻道)

退休警察盧正被控殺害並棄屍詹姓婦人,已於2000年槍決伏法,臨刑前仍堅持自己被冤枉。盧正家屬與冤獄平反協會為此奔走多年。監察院今(16)日公布監委王美玉、高涌誠的調查報告,曝光3大發現,案發時盧正已遭到跟監,有不在場證明,且凶器、受害人死亡時間等皆與事實不符,監察院也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盧正於86年1月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他被指控尾隨受害人詹春子,假裝巧遇後將人綁票,並打電話給其丈夫勒索500萬元,隔天卻,將詹春子勒斃、棄屍。89年6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三審定讞,並於89年9月7日下午8時許執行槍決。盧正家屬及冤獄平反協會認有冤情,向監察院陳情,並經由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諮詢警方及專家學者,以及調查原案卷宗,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顯有錯誤,盧正恐遭受冤屈,並非犯人。監察院並於113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另有鑑於憲法法庭正審理「死刑是否違憲案」,監察院也將本案調查發現,一併函請憲法法庭參酌。

監委指出,被告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監委表示,調閱高檢署臺南分署執行死刑卷宗發現,被告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係遭冤枉。另原判決認定詹春子遭盧正殺害棄屍,與事實不符,監委也提出調查3大發現如下:

一、死亡時間,監委表示,判決認定盧正於86年12月18日18時許殺害詹女,同日20時許棄屍,惟經台大蕭旭峰教授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係86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方遭殺害並棄屍,原判決認定詹女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監委也表示,經查盧正於86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判決認定詹女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二、凶器,監委指出,原判決認定「鞋帶為凶器」,惟查本案審理時對於犯罪手法本存有疑義,擬邀請法醫師再行鑑定,因未實際囑託,致仍有疑點未明,經宜蘭縣警局鑑識科藍錦龍股長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及依被害人頸部勒痕鑑識結果,「極可排除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監委續指,盧正供稱以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經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惟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

三、監委再指,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惟經台大心理學系趙儀珊副教授,以完整逐字稿之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監委也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然而實務上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方式為之,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法律不相符合外,也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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