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吳瑞安任官期間,收受百萬賄賂與禮盒,去年遭收押,監察院6日全票通過對他的彈劾案。(圖/資料照)
改制前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前處長吳瑞安,在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前助理執行長張騰龍牽線下,收受工程業者陳登來百萬賄賂,更接受其餽贈的3、4千顆蜆錠、白蝦、水果及紅麴禮盒,於去年遭橋頭地檢收押。監察院今(16)日指出,全票通過對吳瑞安的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吳瑞安2014年起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副總工程司等公職,而任職處長期間,曾管轄過多個縣市工程,其與張騰龍為舊識,透過張騰龍與工程業者陳登來搭上線,2020至2022年間,吳瑞安多次在高雄某餐廳與陳登來飲宴,並收受數百萬賄款及高價保健食品,作為護航投標或履約代價。
監察院今天指出,吳瑞安擔任處長期間,涉嫌收受廠商賄款新臺幣100萬元,及紅麴、蜆錠、有機白蝦、水果禮盒,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又與利害關係人多次餐敘,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核有違失。監察院於8月6日,由13位審查委員全數通過監察委員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如下:
一、被彈劾人於109年6月9日晚間,在餐廳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已於偵查中自白、認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起訴。另監察院詢問時,亦坦承收賄。被彈劾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核有違失。
二、被彈劾人與廠商及中間人等餐敘3至4次,皆由廠商或中間人買單,亦有單獨與廠商用餐,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定,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不當接觸及獲取其他不正利益之規定,核有違失。
三、被彈劾人收受廠商贈送紅麴約40瓶,蜆錠3,000顆至4,000顆,白蝦20箱(一箱4盒,共80盒)及水果禮盒,合計市價約18萬元至20萬元之間,均未曾依規定簽報政風機構或長官,核有違失。
四、被彈劾人上開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5點第1項、第7點第1項、第8點第2項等規定,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暨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