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潛水。(示意圖/Pixabay)
台北許姓女子跟男友一同到墾丁南灣跳石遊憩平台潛水,過程中,許女發生不幸溺斃的意外;事後家屬向潛水教練和公司提出民事求償共792多萬元,但法院綜合相關證據,認為潛水公司提供的設備並無瑕疵,教練資格也無問題,此外依據驗屍結果,疑似因身體因素,反應不及而溺水,應屬偶發,判潛水教練及公司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此案發生在2020年11月,29歲許女跟盧姓男友到墾丁某潛水公司,到南灣跳石遊憩平台,從事潛水活動,當時,男友因身體不適先回水面平台休息,剩教練跟許女下水,卻不幸發生溺斃事故。
許女家屬主張,教練未善盡監督指揮之責導致女兒,向賴姓教練求償喪葬費、求扶養費、承受喪親之痛的精神慰撫金共792萬6632元。
潛水教練抗辯,潛水公司提供的設備,並無瑕疵,且共同潛水一前一後,在互不影響踢動蛙鞋情形下,許女緊跟在後,且每15秒就會回頭確認,盡可能保持緊密距離,並非潛伴,沒違反義務,直到潛水15分鐘,發現人不見,發現對方在上浮,之後便靠近查看,同時在漁船上跟其他船員共同替她急救,認為無過失。
教練主張,許女有2級進階潛水員執照,具相當潛水經驗,自願在開放水域潛水,應了解具一定風險,不能因為她死亡就違反教練保護義務,向法院駁回請求。
另外,依據檢方驗屍報告,死者有甲狀腺亢進疾病,且依據死者潛水手錶有三次快速上浮顯示,法醫師解剖結果發現遺體有抗組織胺藥物反應情節相符,疑因身體因素,反應不及而溺水。
法官認為,此案不能排除死者許女,因凌晨從台北出發墾丁,長途旅程後未作充分休息,就急於潛水,因出於自身身體疲勞因素,導致生前嗆水、吃水因而引發肺水腫、窒息不幸事故的可能性,堪認事故應屬偶發,難認死因與潛水教練有相當因果關係;審理後,駁回告訴,判潛水教練及公司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