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彰化報導
▲男子向小王求償80萬元,但他拿不出證據被法官判賠8千元。(圖/翻攝Pixabay)
彰化1名張姓男子發現妻子外遇,與黃姓男子多次發生性行為,張男氣得向法院提出告訴,並主張黃男4年來以每月2次的頻率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共計100次,每次求償8000元,合計求償80萬元。但經法官審理,認為張妻與黃男只發生過1次性行為,依張男請求判決黃男應賠償8千元。可上訴。
據悉,黃男與張妻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自108年11月起至112年12月止,2人以每月2次之頻率,在某汽車旅館內發生性行為,共計100次。張男認為這已經造成他精神痛苦,因此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每次8千元,合計求償80萬元。
審理時黃男抗辯,表示張男未提出證據,且多次向張妻強調,須確認張妻與張男的關係,並未逾越朋友分際,而張妻則坦承與黃男多次發生性行為。
不過張男則提出,妻子與黃男的對話紀錄,包含「明天見」、「出發、到了、7-11」,及張妻向黃男表示「我再等幾天看看月經有沒有來」,黃男回稱「如果中,你有什麼想法」,張說則稱「叫你帶套,你都體外射精但也有風險」等語。
對此法官認為,依對話紀錄認定,黃男、張妻在去年12月26日時確實發生性行為,不過張男無法提出其餘99次性行為的證據,加上張妻也表示不記得其他性行為的時間、地點。
因此法官認定,黃男與張妻僅發生過1次性行為,並依張男請求判決黃男應賠償8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