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灣男子娶中國妻分居、失聯達21年,無奈訴請離婚。(示意圖/AI生成)
台灣男子阿國(化名)2003年迎娶中國女子阿花(化名),結婚後,卻分隔兩地,女方不曾來台一起共同生活,也無任何聯絡來往,分居超過21年,男方無奈向法院訴請離婚。審理期間阿花也都未出庭,法院認為,雙方確實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判准離婚。
阿國(化名)跟中國女子阿花(化名)2003年4月3日結婚,但婚後,分隔兩地,女方不曾來台一起共同生活,即使婚姻關係存續,卻已分居超過21年,也無任何聯絡來往,他無奈向法院訴請離婚。
審理期間,陸配阿花都未出庭,也沒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明文規定。阿花有戶籍謄本、結婚公證書、內政部移民署函附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認定本判決離婚事由,應適用台灣法律。
法官認為,雙方婚後未同居生活已超過21年,也無來往聯絡,沒積極修補婚姻或繼續維繫婚姻意願,確實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欲,經審理,訴請裁判離婚,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