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楊惟甯報導
▲大法官詹森林說「死刑是威力強大的魔鬼,應永遠封印!」(圖/翻攝自司法院官方YT)
死刑存廢一直以來都是極具爭議且相當高敏感的話題。憲法法庭20日針對王信福等37名死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判決死刑「部分合憲」,大法官詹森林更撰寫多達1萬7000字的意見書,堅決反對死刑,強調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的旨意,以死償命並非實現正義的核心要素。
詹森林針對憲法法庭死刑「有條件合憲」判決,提出多達33頁、1萬7000多字的「部分不同意見書」。詹森林開宗明義指出,《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本條規範,不但可解為人民有積極向國家請求維持最低程度生活的權利,且具有人民可禁止國家剝奪生命的意涵。而死刑制度違反了《憲法》保障生命權的意旨,不得有任何例外情形。
詹森林說,「憲法所定之基本權,原則上僅得以法律予以限制,而不得剝奪之。對於最重要之基本權,例如自由及生命,尤其如此。」他認為,死刑無助於實現「應報正義」,也無助於嚇阻犯罪;選擇死刑作為刑罰,僅僅能達到恐懼、復仇與洩憤。
雖然在應報正義的理想下,任何人違反誡命而破壞法秩序、侵害他人法益者,都應付出相應的代價,但是,現代文明社會法律,絕對不允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刑罰,同理,「以死償命」顯非實現正義的核心要素。
詹森林強調,面對死刑爭議,大法官應該清楚掌握,憲法所追求者,是公平正義的實現,還是報仇雪恨的痛快,「死刑提供快速、直接實現正義的假象,用『惡有惡報』的承諾,給人們精神上的痛快與滿足。但是,一旦打開死刑的潘朵拉盒子,就永遠無法解決伴隨而來的生命權剝奪、人道主義危機、罪刑不相當、標準恣意、誤判疑慮等各種疑難問題。」
為此,他堅信,在憲法上剝奪他人生命的死刑,應被當成威力強大的魔鬼,永遠封印起來,並以對待一個「人」的態度,直接面對犯罪者,用合乎人性尊嚴界限範圍內所有可能的手段,處理該特定罪犯的罪責問題。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
詹森林接續說明,依照制憲以後多年來發展的憲法原理原則、國際人權思潮理念、我國已承認並遵守的國際人權公約,乃至台灣社會發展現狀,已可認為死刑與當今憲法規範價值實屬牴觸。簡言之,死刑應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