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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無罪/《刑法》19條吸毒殺人變無罪? 王婉諭揭關鍵

記者林恩如/台北報導

2018年發生在桃園中壢一起「弒母砍頭案」震驚國人,梁姓逆子吸毒後砍殺母親,且剁下其頭顱從12樓拋下,而讓外界更震驚的是,今年二審高等法院以梁男犯案時受「毒品」影響,欠缺辨識能力改判無罪,令社會一片譁然,9月底經檢方上訴發回更審。但有關因吸毒而殺人,是否可免除罪責的言論掀起國人熱烈討論,令人擔憂日後吸毒、酗酒殺人都會無罪?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小燈泡媽媽、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從該案來看,嫌犯是因為沒有識別能力被判無罪,不是因為吸毒,「我認為還是容易被過度簡化說,好像吸毒或飲酒就可以免刑或減刑,但其實還是在於說他的精神狀況如何,當下是不是有意識?是不是有行為能力?如果單就談吸毒、喝酒是不是一率不得減刑,回過頭來看,目前我們吸毒跟販毒的刑責已經滿重的了 」。

王婉諭指出,販毒可以到無期徒刑,顯見如果只是一昧加重刑責,也是無法解決吸毒相關的問題,而且我們可以看到在學生教育階段,一直都有在推反毒,但吸毒率並沒有下降,反而很盛行在未成年,所以還是要有相關機制協助戒斷,假設嫌犯只是進去(關)再出來,那很容易就回到原本的生活、原本的同儕,繼續使用毒品的可能性還是很高。

王婉諭說,如果我們說只要吸毒、喝酒就不能減刑、免刑,那我們還是要考慮一些極端的狀況,王婉諭舉例說,比如有用毒的人,他可能不是自願性的用毒,可能是強迫施用毒品,像一些家暴案例,有時候也會出現像被同居人使用毒品的情況下,那某種程度來講他就是一個受害人,那如果很多情況導致其他後續的狀況發生,有刑法上的刑責,又要求他不得減刑或免刑,好像不是這麼的公平,「我覺得我們立法上不能這麼簡化,像吸毒、喝酒一律不得免刑,尤其是毒品」。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則表示,引用第19條來判這個殺母砍頭的嫌犯說無罪,「這是太誇張了吧!他吸毒是他自己自行召之,如果這個判例一旦成立,以後我們還能夠弄酒駕肇事致死?」如果自行吸毒、自己喝的酒就是不可以免刑。

葉毓蘭引述法務部的統計說明,近10年施用第二、第三級毒品的戒癮治療比率只有12.5%、18.2%,到109年2月底為止,追蹤近5年毒品罪出獄的受刑人,再犯比率達36.6%。葉毓蘭說,為避免未來法官自由詮釋導致刑法第19條大走山,成為逃避刑責的漏洞,因此她針對《刑法》第19條要提出相關修法,要求吸毒、喝酒不得免刑減刑。

弒母砍頭案一審判決為無期徒刑,而今年8月,高院二審認定梁男犯案當下因吸毒「無辨識能力」,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一項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巿衛生局,消息一出引爆社會輿論,全案高檢署依法提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9月29日宣判,判決撤銷原判,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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