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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官員涉光電弊案仍可能接觸業務 監院通過糾舉要求急速調離現職

經濟部能源署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光電弊案遭起訴,雖已調為專門委員,仍可能接觸光電業務,監察院認為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的必要,並通過糾舉,移送經濟部長依法處理。(圖/資料照)

▲經濟部能源署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光電弊案遭起訴,雖已調為專門委員,仍可能接觸光電業務,監察院認為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的必要,並通過糾舉,移送經濟部長依法處理。(圖/資料照)

監察院今天表示,經濟部能源署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光電弊案遭起訴,雖已調為專門委員,仍可能接觸光電業務,難謂無實質影響力,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的必要,監察院通過糾舉,移送經濟部長依法處理。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俗稱「小二甲」弊案(面積未達2公頃非都市土地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起訴15人中,有5人為公務人員,其中包括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林文信今年4月26日遭南檢提起公訴,但能源署在林文信遭檢察官起訴後,怠於調整林文信職務,直到媒體在8月25日報導「涉弊官員審光電案恐上下其手」,引發外界質疑後,9月4日才核發派令,將林文信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

糾舉案文指出,能源署雖在9月4日將林文信調整職務,但林文信是派到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的職務說明書,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更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

糾舉案文提到,截至監察院調查詢問時,能源署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文信處理光電業務,林文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的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

糾舉案文說明,能源署對林文信的職務調整情形,難認妥適,為確保行政機關公正、中立、客觀形象,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的必要,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以及監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提案糾舉,移送經濟部長依法處理。

監察院在9月2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經濟部長依法處理,並在今天公告糾舉案文、審查決定書。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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