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綱維被控掏空遠航資產,重判14年有期徒刑。(圖/資料畫面)
前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被控掏空遠航資產,金額高達35.5億。全案歷時近4年審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30日宣判,依涉商業會計法、業務侵占、背信、偽造文書、違反民航法等罪,重判張綱維14年有期徒刑,廖燦昌則獲無罪。可上訴。法官認為張綱維先是以詐欺手法欺騙法院誤認遠航擺脫債務、重建更生,再以不實借款契約侵占遠航資金,又涉逃漏稅、擅自將遠航停航,漠視民眾權益、嚴重破壞經濟秩序。
同樣被判刑的還有前遠航副董事長鄭晴文,被判3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8月有期徒刑。前遠航協理陳建州判刑1年3月,得易科罰金。合庫前董事長廖燦昌、前副總黃伯川、前協理陳世卿及4名經辦貸款案之銀行人員則皆獲無罪。
根據判決,張綱維為遠航及樺福集團實際負責人,先向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及重整監督人佯稱有資金挹注遠航,不用負擔任何利息或資金成本。實際卻是用月息2%到4%之民間借款出資遠航,又將借款的本金、利息轉嫁遠航承擔,且一方面讓樺壹公司貸款出資遠航,一方面又讓遠航償還樺壹公司的貸款,形同樺壹公司憑空取得遠航股權,使遠航財務惡化。
另遠航向樺壹公司租用飛機,依約遠航支付給樺壹公司的租金可扣除維修費用,但張綱維等人卻將之認列為遠航的維修收入,並明知樺福公司出售土地給禾豐泰公司,遠航並無仲介,卻讓遠航認列佣金收入,以此虛增遠航收入。也因此,張綱維虛增樺福公司佣金支出,逃漏樺福公司應繳之稅捐。
張綱維明知「安泰-樺壹貸款案」、「安泰-銘漢貸款案」中,安泰的授信條件為由遠航承擔債務,卻在重整聯席會上隱匿該授信條件,讓法院及重整監督人以為遠航只需要負擔不超過年利率2.5%的利息。
張綱維另又以「轉調樺壹款」名義,將遠航資金移轉到樺壹公司保管,並挪用該筆資金,達成侵占。為避免侵占犯行曝光,不實製作「借款契約」作為會計憑證。同時一方面拿遠航的資金挹注樺福集團,金額超過樺福、樺壹公司為遠航借款的金額,又讓遠航背債,行掏空遠航之實。
而民航局要求遠航解決資金貸與關係人款未回收問題,張綱維卻讓遠航向樺福公司購買小坪頂房地,以此打消29億餘元應收關係人款,而遠航當時已有可運用資金不足問題,影響其經營存續,張綱維此舉讓遠航財務更加嚴重惡化。
又張綱維代表樺富公司買地,一方面為讓樺富公司少繳稅,偽造金額不實之買賣契約,墊高購地費用,另一方面又把樺富公司購得之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侵占樺富公司資產。
至遠航向民航局表示暫停航線,向員工公告表示停止一切飛航營運,並在官網上公告自2019年12月13日起停航,還在監控會議中,向民航局表示遠航只飛到同年月12日,未依規定即擅自停航。
法官認為張綱維以投資人身份參與遠航重整,卻以不法手段詐得遠航重整完成之龐大利益。而在取得重獲新生之遠航經營權後,貪圖私利,將遠航資產充作私人金庫,還將手中不易變現的不動產轉讓遠航以抵償其掏空款項,嚴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破壞社會經濟秩序。
更有甚者,未體認飛航大眾運輸特許事業負責人之社會責任,擅自無預警宣布停航,致使社會大眾、員工、上百名滯留在外旅客嚴重恐慌,出面後且聲稱是「員工誤判情勢擅發停業通知」,將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飛航事業經營視為兒戲,漠視消費者權益,嚴重侵害特許經營權之公共利益,不宜薄懲。副董事長鄭晴文等人且配合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使張綱維得掏空遠航,所為亦應非難。
法官考量張綱維處核心要角地位,犯罪參與最深,掌握全部犯罪所得,又矢口否認犯行,應處較重之刑。鄭晴文等人為聽命行事,也未從中獲取犯罪所得,雖矢口否認犯行,但偵查階段積極供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實,並配合查找相關帳冊等資料,使偵查機關得順利追查,因此得量處較輕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