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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李文宗、朱亞虎遭羈押原因!游淑慧:檢調可能掌握到不正利益

記者劉宇鈞/台北報導

游淑慧強調,一旦碰觸到貪污治罪條例的第4條及第11條,基本上就代表可能掌握到有收有送,「有不正利益的存在與流動」

▲游淑慧強調,一旦碰觸到貪污治罪條例的第4條及第11條,基本上就代表可能掌握到有收有送,「有不正利益的存在與流動」。

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持續延燒,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前北市兵役局長朱亞虎及前柯競總財務長李文宗等人都遭羈押禁見。對此,國民黨北市議員游淑慧今(1)日分析朱亞虎及李文宗遭羈押的原因,她指出,一旦碰觸到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及第11條,就代表檢調可能掌握到有收有送,「有不正利益的存在與流動」。

游淑慧發文表示,這次北檢很清楚的說明李文宗的羈押理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就是大家常聽到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至於朱亞虎收押的理由則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與第4項,代表北檢掌握的證據裡面,朱涉嫌所行賄對象包括公務員及非公務員(白手套或其他有影響力者)。

游淑慧強調,不論如何,一旦碰觸到貪污治罪條例的第4條及第11條,基本上就代表可能掌握到有收有送,「有不正利益的存在與流動」,而不同羈押理由涉及不同條款,可窺見北檢調查到的犯行態樣。在市府時,公務員要了解廉政法律知識的,政治口水、網軍出征都無法遮蓋京華城容積就是有問題的事實,希望找回台北市的朗朗乾坤、政治清明。

游淑慧特別提到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條文。其中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對象:一、有權限業管之公務員;二、雖非公務員,但協助公務員收賄者,因擬制身分而成為共犯;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則是行賄公務員,使其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行賄對象為非公務員,俗稱白手套條款,即對白手套行賄,但知其終局行賄對象(白手套後的那位公務員)有決定權。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 游淑慧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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