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被害女老師的丈夫曾悲求法官將兇手判死,終究未能如願。(資料照/家屬提供)
男子劉志明10年前犯下性侵殺害師鐸獎退休女老師案,一審至更三審都被判處死刑,更四審高雄高分院改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4日駁回,劉志明逃死定讞。此一定讞判決,也是9月20日憲法法庭做出「有條件判死」釋憲後,首位逃死確定的案件。
劉志明被控於2014年12月間,因為和女友分手心情不佳,在高雄市左營區一菜市場附近,見到買完菜開車準備回家的女老師,萌生搶車犯意,趁機以鐵鎚重擊女老師,拖上車後再度重擊並性侵得逞。檢警勘驗遺體時,發現女老師連乳頭都被咬掉,頭部有嚴重粉碎性骨折且大出血,手段之兇殘,令外界震驚。
全案自一審到更三審,劉男皆被判處死刑,更四審高雄高分院改判無期徒刑,理由是劉男所犯之強盜殺人罪雖然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但死刑並非唯一選項,又非計畫性犯案,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有凱旋、屏安兩家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尚無法排除更生可能性,因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為,更四審判決符合9月20日憲法法庭揭示,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且已詳述如何認定劉男為非計畫性犯案,再參考其精神鑑定報告,確無法排除更生可能,檢方上訴理由亦不完備,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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