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潔/台北報導
▲民眾黨團提案修刑法,宣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圖/民眾黨團提供)
10年前高雄市發生曾獲師鐸獎退休女老師遭性侵殺害命案,凶手劉志明被依強盜殺人罪5度判死刑。但多次被最高法院撤銷,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也是最高法院首度引用憲法法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條件,首起逃死定讞案件。對此,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5)日已於4日提案修正刑法部分條文,賦予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得參採外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立法例,「宣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民眾黨團今天指出,在台灣作為死刑替代刑罰手段之「無期徒刑」,實質上早已形同虛設。民眾黨團統計:自102年至111年,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人數為657人,在監執行時間平均只有17.9年,使許多人民對司法感到不信任甚至深沉絕望。此外,憲法法庭更在113年9月20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模糊的法律要件,大幅限縮法院依法宣告死刑之可能。
台灣民眾黨團已於上週五(10/4)提案修正刑法部分條文,賦予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得參採外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立法例,「宣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不放任台灣司法對於犯罪懲治、處遇徒具形式,不使社會正義淪為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