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逸帆/台北報導
▲內政部說,該辦法是有效法規。(圖/資料照)
媒體報導,行政院人事總處在排定隔年度辦公日曆表時,以全年休假115至116天為限,不過卻沒有法律授權。對此,內政部今(12)日表示,現行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是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本辦法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多次關心勞動節沒有全國放假一事,行政院長卓榮泰日前說,根據2000年三讀通過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上限就是115至116天。林反批,原條文已經不復存在,行政院卻還在遵守。
內政部今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現行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是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本辦法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立法院89年6月30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修正條文之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配合公務員自9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調整國定假日及紀念日之放假,使全年放假之總日數達115日至116日。
內政部說,目前紀念日及節日放假共計11日,合計週休二日後,已達上開立法院附帶決議的上限,且為內政部歷年來會商政府機關及工商團體的共識。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法務部91年4月1日法律字第0910010998號函令解釋,職權命令於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宜有保留之必要。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事項,係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尚非對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有所限制或剝奪。
內政部說,基於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以及社會生活之需要及整體經濟秩序之維護,於相關法律完成立法前,本辦法仍屬全國所應遵循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