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CTWANT
▲最終男子忍無可忍,以婚姻關係破裂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示意圖/翻攝Pexels)
新北一名男子與緬甸籍妻子結婚後,妻子隨他來到台灣居住,卻僅僅住了10天,隨後便以「不適應」為由返回緬甸。後來妻子多次致電給男子要求經濟援助,但拒絕返台。最終男子忍無可忍,以婚姻關係破裂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判決書指出,男子稱妻子婚後僅在台灣同住了十天便返回緬甸,並多次向自己要求經濟援助。男子罹患癌症後,曾希望妻子返台照顧,但遭到對方拒絕,兩人甚至在今年3月後完全中斷聯繫。
隨後當男子詢問岳母時,對方建議男子「再娶」,最終男子忍無可忍,以婚姻關係破裂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過程中,男子提供了與妻子的對話紀錄以及罹癌的醫療證明,並指出妻子行蹤不明,而妻子也未到庭回應或提出書狀聲明。法院認定男子的主張可信,且雙方已分居多年,無法維持婚姻。
法院援引《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認為雙方皆須對婚姻破裂負責,且婚姻已達無法維持的重大事由,因此判准原告的離婚請求。
法院指出,當夫妻雙方都對婚姻無法維持負有責任時,雙方均可依該法律條文提出離婚請求,而不需要比較雙方責任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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