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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冷?」新北色保全強吻社區女童 付25萬和解換減刑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示意圖。(圖/資料畫面)

▲示意圖。(圖/資料畫面)

新北市新莊區某社區一名張姓保全,在2023年2月9日凌晨2時許,藉職務之便,在社區大廳內,趁某住戶11歲A女童下樓領取外送餐點時,先話家常搭訕問「會不會冷?」裝熟,然後竟將A女童帶至監視拍不到的地方,趁機觸摸進而強行擁抱並強吻,警方獲報將張男逮捕送辦。該案經新北地院審理,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男3年10月,張男不服上訴,經高等法院審理後,考量其悔意與賠償行為,最終減刑為2年6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在新北市某社區當保全,事發當日凌晨凌晨2時,見11歲A女童獨自一人下樓取餐,他竟心生不軌,假藉關心「會不會冷?」進行言語騷擾,趁A女童不及防備之際,伸手撫摸她的左手臂。A女童當下不敢多作反應,試圖快步離開,然而張男並未停止,竟在A女童搭電梯返家時尾隨,並在電梯處無人且為監視器死角之際,強行擁抱甚至強吻她,嚴重侵犯A女童的身體自主。

案發後,A女童回家後告訴父親,隨即向警方報案,張男被逮捕到案,並遭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一審法官認為,張男身為保全,竟藉職務之便對住戶施以猥褻行為,實屬不可原諒,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張男不服,提出上訴。

張男於上訴期間,與A女童父親達成和解,願意賠償25萬元,並已支付部分款項。法院考量張男在偵查過程中態度悔過,且未對被害人造成更大身體傷害,加上被害人家屬在審理過程中表示願意給張男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規定,將刑期減輕至2年6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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