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保母因不耐未滿1歲的男嬰哭鬧,多次劇烈搖晃,導致男嬰腦部受傷並引發腦萎縮。二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4年6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中市陳姓保母因不耐未滿1歲的男嬰哭鬧,多次劇烈搖晃,導致男嬰腦部受傷並引發腦萎縮,民事部分,台中地院今年2月間判陳女要賠男童及其父母共1155萬餘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陳女於民國109年底受僱於林姓夫婦,負責照顧其早產、未滿1歲的男嬰,因不耐嬰兒哭鬧或以管教為名,多次用力搖晃男嬰的身體及頭部。
110年1月14日上午,陳女再次用力搖晃男嬰,導致男嬰出現嘔吐、抽搐、眼睛上吊及四肢不動等異狀,陳女隨即通知男嬰雙親將孩子帶回家照顧。不過,僅隔不到2個月,嬰兒再次出現相同情況,陳女再度通知雙親帶回就醫。
經醫院檢查,發現男嬰腦部及視網膜出血等受虐性腦傷,隨即通報檢警。由於腦傷導致男嬰出現腦萎縮、癲癇及發展遲緩等後遺症,至今仍在接受治療。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定,陳女行為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案經陳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陳女非故意虐待嬰兒,且在案發後持續關心男嬰病情,因此改判刑4年6月。陳女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