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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綠能涉弊案!檢聲押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台南地院裁定結果曝光

社會中心/陳弘逸報導

台鹽綠能前董座陳啟昱涉弊遭檢方聲押,今天(24日)台南地院裁定駁回。(圖/資料照)

 

▲台鹽綠能前董座陳啟昱涉弊遭檢方聲押,今天(24日)台南地院裁定駁回。(圖/資料照)

台鹽子公司台鹽綠能,遭民眾黨團指控涉弊;檢方22日執行搜索,約談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等34人;複訊後,認陳啟昱等5人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等罪嫌,犯行重大且有逃亡、湮證及串供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地院昨晚(23日)召開羈押庭,今天(24日)清晨結果出爐,5人都裁定駁回。

今年5月,民眾黨團召開記者會,指控台鹽綠能成為酬庸綠營權貴工具,前董事長陳啟昱等高層涉及光電弊案,還導致台綠嚴重虧損;檢調於22日搜索台綠等32處所,帶回34人偵訊。

檢方認為,台綠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郭姓前副總經理及蘇姓公司負責人、戴姓公司負責人等5人,涉犯違反證劵交易法、特別背信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嫌重大,有串供、滅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昨天(23日)傍晚6時30分開羈押庭,今天(24日)清晨裁定出爐,5人都裁定駁回。

地院發新聞稿指出,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都是台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依相關卷證資料,台鹽綠能公司固然是台鹽轉投資而成立的公司,但兩家應是分別獨立公司法人。

台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稱,已發行同法第6條第1項所指有價證券之公司,還無從認為被告五人就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構成要件相合。

此外,聲請人(檢方)並未具體說明及指出不合哪些營業常規,則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所指不合營業常規的要件,已容見疑。

地院新聞稿提及,檢方認被告五人均有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不利益罪、同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部分,罪嫌容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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