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蔣季容報導
▲爸爸賣地給兒子卻被課稅。(示意圖/資料照)
不少父母想要富傳子女,都會決定用買賣代替贈與,如此一來便不用繳贈與稅。高雄國稅局分享,一名爸爸轉移A地給兒子,主張為買賣,不過因為1原因,爸爸仍要繳55.6萬元的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
高雄國稅局指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之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之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另「貸款」部分,除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情形,尚需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高雄國稅局舉例,一名爸爸轉移A地給兒子,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為新台幣1000萬元,兒子支付頭期款200萬元,尾款800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爸爸。
不過經查兒子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頭期款200萬元來源為爸爸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係以爸爸為擔保人,依兒子之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稅務人員表示,200萬已做分年贈與,沒有爭議,但後面800萬不能算買賣,要算贈與。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每1年244萬元為限,800萬扣除244萬是556萬元,也就是556萬元須課徵10%贈與稅,此案例經計算後,贈與稅應為5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