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郭大維(右一)認為,國內實務上對於操縱股價行為的主觀意圖認定,欠缺明確標準。(圖/翻攝畫面)
法務部統計近十年違反證券交易法偵查終結近萬人,最後被判有罪確定的有2000人,不少人且是被判十年以上重刑,也有無罪確定的。同樣是內線交易或是炒股,為何刑度差距如此大?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研討會,有與會學者認為,取得公司經營權為目的合法買股,與不法操縱股價竟同時於判決中,顯然前後矛盾。
有學者以曾創史上最高102億詐領金額紀錄,國票案楊瑞興為例,因涉嫌炒作高興昌股票被起訴,最後卻獲判無罪。類似案例還有大同炒股案的鄭文逸,成功取得經營權卻被控炒股,判刑13年定讞。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郭大維認為,國內實務對於操縱行為主觀意圖認定,欠缺明確標準。
郭大維表示,從不少公司經營權之爭可發現,往往伴隨股權爭奪而大量買進股票,甚至大量利用人頭帳戶買股,楊瑞仁的例子,法官認為,楊瑞仁為了取得高興昌的經營權,雖然有賣賣股票行為,但僅是該股票在需求量激增情形下,導致的市場價格變動「原屬自由市場供需調節之正常現象,自非所謂炒作股票之行為」。
反觀鄭文逸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郭土木表示,買進與賣出的交易在主觀意圖上,除不該當於影響行情之犯罪構成要件外,企業併購法第27條之立法並有其阻卻違法之依據,但法官最後竟以既是合法取得經營權,也是非法意圖操縱股價的觀點,認定鄭文逸違法,實有前後矛盾之處。
郭土木認為,爭奪經營權時,非合意併購之未經申報公告收購股權中,收購方從市場買進股票,或與其人頭帳戶間之目標公司股票移轉行為,因欠缺主觀犯意之意圖要件,應不構成操縱市場價格之犯罪,並無證交法操縱市場行情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前刑事庭審判長謝靜恒也認為,買賣股票是為了經營權?還是炒作?除了客觀事實拼湊,也須理解背後的合理經濟目的,主觀要件必須謹慎認定。
最高法院前刑事庭庭長陳世雄則認為,鄭文逸主觀上確實以參與企業經營為目的,不過法院判決並未就買股是為入主公司,詳加審酌,而是僅以前半年的股票轉讓,就認定意圖操縱股價,對於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及立法理由,也未有說明,似有未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