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已婚王姓男演員在片場工作,認識另名已婚女演員,兩人發生婚外情,王男挨告,判賠30萬元。(示意圖/pixabay)
已婚王姓男演員在片場工作,認識另名已婚女演員小花(化名),兩人多次藉工作出遊,互動親密,到旅館開房,至少上床4次,還會互傳送猥褻影像、視訊電愛;事後被小花丈夫抓包,憤而提告求償100萬;王男只承認發生2次性關係,認賠償過高抗辯;法院審理後,判王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人夫小綠(化名)跟從事演藝工作的女子小花(化名)於2015年初登記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存續中。未料,婚後被小綠發現,小花因片場工作結識小王王男,2人工作後曾到台南市林默娘公園散心,並發生親密接觸。
人夫小綠還發現,妻子跟王男因工作拍片後,同車擁吻;還查出到旅館開房,至少發生4次肉體關係,私下甚至會互傳送猥褻影像,還視訊電愛,行徑相當誇張,讓小綠不忍了,憤而提起民事告訴。
小綠出示小花跟王男鹹濕對話為證,內容提及「妳不是說妳林默娘去浪一下、林默娘沒怎樣才會說有把持住、妳不會這麼輕鬆、但是對你真有好感」。
小綠認為,王男跟小花親密舉動,已超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男女交往分際,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此外,他是演藝從業人員,備受媒體關注,具公眾影響力,時常曝光於媒體,只要看到,就會想起此事,承受極大精神痛苦,因此請求賠償100萬元。
關於小綠的指控跟人妻小花共乘一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王男並不爭執;但只坦承,雙方發生2次性關係,且2人交往期間只約1個月,事發後誠心悔悟,已斷絕跟小花往來;此外,王認為,自己是藝術表演者,非受媒體持續關注、具影響力之人,認為精神慰撫金過高,20萬元較恰當。
法官認為,王男跟小花的行為,顯已超乎社會一般人認知有配偶之人,跟異性友人正當往來程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審酌王男高中畢業,已婚,從事演藝及主持人工作,名下有3筆投資,再斟酌雙方經濟能力,判王應賠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