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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獲840%容積仍不滿足 沈慶京羈押前聲請釋憲慘吞敗

圖、文/鏡週刊

沈慶京(圖)所屬的威京集團與北市府纏訟多年,有意討回當年給北市府的2項回饋,敗訴後聲請釋憲仍遭駁回。(圖/鏡週刊)

▲沈慶京(圖)所屬的威京集團與北市府纏訟多年,有意討回當年給北市府的2項回饋,敗訴後聲請釋憲仍遭駁回。(圖/鏡週刊)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京華城案涉行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沈、柯均遭北院裁定延長羈押禁見2個月。本刊調查,沈慶京所屬的威京集團2021年11月確定京華城拿到840%容積率後仍不滿足,多年來持續與北市府打官司未撤告,目的在討回當年回饋市府的「捐地30%及2億2千萬元公園廣場設施經費」,未料卻一路敗訴,甚至還因此聲請釋憲,直至今年8月底、檢廉搜索應曉薇、沈慶京、柯文哲等人前夕,更遭大法官以「顯無理由」駁回釋憲聲請,再度吞敗。

京華城容積獎勵案自今年1月遭監察院提出糾正後,外界始終聚焦在當年容獎增加的始末,但事實上,威京集團與北市府多年來卻仍有官司未了,直至檢廉搜索應曉薇、沈慶京、柯文哲前夕,最高行政法院及憲法法庭才各自在7、8月作出判決。

回顧威京與北市府纏訟過程,北市府1991年(民國80年)2月13日公告土地使用分區計畫通盤檢討案,同意京華城從工業區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當時避免零星開發及考量地方發展,而將該區西北角的土地納入計畫範圍,計畫案的說明書並載明「本案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用,並登記為市政府所有;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並開放供公眾使用;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

民國80年公告的都市計畫,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圖/鏡週刊/翻攝自都委會會議資料,並經鏡週刊加註)

▲民國80年公告的都市計畫,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圖/鏡週刊/翻攝自都委會會議資料,並經鏡週刊加註)

後續,威京把開發及回饋事項當初交給子公司京都建設辦理,並於1997年1月間,由京都公司先代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捐贈30%土地給北市府,另再於2003年11月間代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捐贈2億2千萬元給市府作為興建公園廣場設施經費。

不過,因威京未能順利整合西北角土地,又因西北角土地建物已老舊有更新、改建需求,北市府於是在郝龍斌市府時期、經都委會審議後,在2014年5月14日零時起生效實施「修訂80年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刪除了80年計畫案原本的整體開發規定,改採2個分區開發方式辦理,即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改採分區開發,讓西北角更新改建可不受「整體開發」限制。

民國103年公告的都市計畫刪除整體開發限制,改採分區開發,威京集團不滿向北市府提告但敗訴。(圖/鏡週刊/翻攝自都委會會議資料,並經鏡週刊加註)

▲民國103年公告的都市計畫刪除整體開發限制,改採分區開發,威京集團不滿向北市府提告但敗訴。(圖/鏡週刊/翻攝自都委會會議資料,並經鏡週刊加註)

正因為當年計畫書載明「大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字眼,北市府此舉引發威京及京都公司不滿先提出訴願,但2015年1月20日遭內政部駁回後又提起行政訴訟。

威京主張,北市府解除該區域整體開發的規定,等於「剝奪他們的整體開發權益」,於是希望透過訴訟確認,當初向市府「捐地30%及捐贈公園廣場設施經費2億2千萬元之回饋義務不存在」;不過,一路上訴到二審卻一再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更在今年7月2日認定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威京、京都公司仍不服,又再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定並無牴觸憲法之處,今年8月9日便以聲請案「顯無理由」駁回聲請,讓威京集團再度吞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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