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CTWANT
▲法院認為這樣的請求對已故的養父母顯失公平,最終駁回了男子的聲請。(示意圖/翻攝Pexels)
彰化一名男子於民國60年被養父母共同收養,在養父母相繼去世後,他繼承了養父遺產,並提出申請終止收養關係,欲回歸生母家庭。然而法院認為這樣的請求對已故的養父母顯失公平,最終駁回了男子的聲請。
根據聲請人的說法,他在養父及養母去世後,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的規定,向法院請求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聲請人表示,生母期盼他回歸本家,並出具了養父母的除戶謄本、聲請人的戶籍謄本,以及本家和養家兄弟姊妹同意終止收養的文件。
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聲請人是養父的唯一繼承人,並已繼承了新台幣787萬9504元的遺產。法院認為,聲請人既已以繼承人身份繼承養父遺產,卻又以回歸本家為由要求終止收養關係,這與養父母生前的收養意願不符,對養父母來說顯得不公平。
此外,聲請人的生母提出的理由是「見子半生獨身工作在外,心痛不捨。常年期盼兒歸返,再續母子緣。我已年邁體衰更盼望么子歸,經家庭協商同意返回,么兒有兄姊伴隨我將不再遺憾」,但法院指出,聲請人的生母還有其他四名子女,並不會因為未終止收養關係而陷入生活困境。
法院也認為,即使聲請人希望陪伴生母,並不需要終止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才能達成。綜合各方情況,法院最終裁定,聲請人申請終止收養關係對養父母顯失公平,依法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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